为切实改善我市春节期间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成果,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58号)的工作要求,就我市2018年春节期间控制堆燃旺火、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地区;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风景名胜区和草原、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6.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按有关规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减少燃放区域。
全市其他区域要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量,特别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要明显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二、控制堆燃旺火区域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广场,禁止堆燃旺火;其他区域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堆燃旺火;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倡导不堆燃旺火。
三、切实增强环保意识
空气质量与每个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提倡广大群众春节期间尽量选择电子旺火、电子鞭炮等低碳环保方式传递喜悦和祝福,不堆燃旺火、不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正月十五要尽可能缩短燃放时间,减少燃放量,人口集中区域要避免集中燃放。若春节期间发布不利气象条件预报,主城区范围内不再燃放烟花爆竹。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监督和管控。全市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带头不堆燃旺火、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控制堆燃旺火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全市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堆燃旺火、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控制堆燃旺火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特此通告。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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