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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区申领居住证

8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获悉,9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我区共设置了108个居住证受理点,覆盖了103个旗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要求,在我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点申请办理居住证。(记者 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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