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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小贴士

        我市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

按照《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申请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可由符合规定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申请廉租租金标准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年度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对象或优抚对象证明。

符合条件的家庭限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申请后如何确定配租资格

我市公租房采取属地化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或社区提交申请。

公租房申请审核坚持 "三级审核、三榜公示" 的公开透明程序确定配租资格,具体规定如下:市本级的公租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第二次公示;最后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进行审核,最终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进入轮候配租。在房源供小于求的情况下,采取公开电子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逐级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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