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房产市场检查服务中心(原市房产监察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青山区民族东路某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此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市房产市场检查服务中心对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此,市房产市场检查服务中心提醒广大购买二手房的群众,在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时,要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在此过程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请您主动向市房产市场检查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全力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市房产市场检查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电话:512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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