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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全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政务服务最好、审批和服务速度最快的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包头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承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绩效考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以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考核地区单位提升企业投资兴业和个人工作生活便利化程度,为把我市打造成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热土、人民群众宜居宜业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情况,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重点考核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劳动力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办理破产、执行合同、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市场监管、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等18个方面具体举措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核对标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标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时调整优化。

第七条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行政审批绩效考评、服务对象评价、大厅及工作人员管理考评。

(一)行政审批绩效考评。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组成考核组,每季度对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落实情况逐项检查评价,年底组织综合考评。涉及市发改委、政务服务局牵头的指标任务,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办公室抽调市纪委监委、人大、政协人员进行考评。

(二)服务对象评价。主要包括负面事项筛查、社会评价和“好差评”评议。负面事项筛查主要是对投诉、信访、网络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社会评价主要是综合运用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中优化营商环境的评议结果,及联系密切、了解情况的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的评价。“好差评”评议主要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由办事企业、个人对承办服务事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评议。

(三)大厅及工作人员管理考评。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过平时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市政务大厅、市直部门服务大厅、旗县区政务大厅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评。主要考评大厅规范化建设、“一站式”服务等情况,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能力素质、工作效率等表现。

第八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获得中央、自治区表彰表扬的,在规定的审批备案服务以外,主动帮助市场主体有效解决其他发展问题的,考核给予适当加分;业务工作被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审批服务引发媒体炒作、网络舆情的,直接予以扣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市委政府考核办负责汇总各方面评价打分,研究提出考核结果初步意见,经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地区单位考核得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得分(70%)+服务对象评价得分(15%)+大厅及工作人员管理考评得分(15%)+加减分。

第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完成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考评指标且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

完成中央、自治区关于审批事项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评为“良好”等次。

考核得分低于80分高于60分的,评为“一般”等次。

未完成中央、自治区关于审批事项的基本标准和要求的,考核得分60分及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有关业务工作位居全国前列、全区第一的,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全区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并进行推广的,相关单位一般评为“优秀”等次。

有关业务工作考评位居各盟市后3名的,进驻服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因业务不熟练、服务态度“生冷硬横推”、“吃拿卡要”被举报并核查属实的,相关单位直接评为“较差”等次,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关部门发现、服务对象反映的审批时间长、审批流程繁琐、服务不主动不到位等问题的,相关地区单位评为“较差”等次。对存在承诺事项履行不到位、弄虚作假、好大喜功等问题的,超标准收费、懒政怠政、变相设置门槛影响企业发展、引发舆情炒作等问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相关地区单位直接评为“较差”等次,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等次作为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为“一般”等次以下的,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评为“较差”等次的,约谈地区单位主要领导,问题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中实绩实效突出的,干部提拔重用、晋升职级、评优评先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驻包单位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绩效考核结果由市委政府考核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反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府考核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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