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025-05-31

本报讯《包头市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市在自治区十二个盟市中率先对《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这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市民道德素养、城市文明程度,助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所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对鼓励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补充。《办法》对国家机关,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学校,社会组织,各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涉及交通秩序、市场管理、市容市貌、移风易俗、文明创建、网络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旅游、窗口行业等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规范目标,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评价依据和法律法规指引。

为深入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我市特发布《贯彻落实〈包头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倡议书》,号召广大市民共同践行文明规范,营造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倡议书提出,广大市民应争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共赴“文明出行”“文明停放”“文明用餐”“文明养犬”“移风易俗”“文明旅游”“文明上网”之约,带动身边人共同参与文明创建,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市将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确保《办法》落实落细,让文明之风吹遍鹿城。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孟婧美;编辑:王玮琦;一审:赵遐;二审:张群群;三审: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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