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梁拆迁户收房之前的取暖费也要求住户缴纳是否合理

  •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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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北梁拆迁户,我家于2017.1.15签订了拆迁协议,2017年2月18去南四物业办理了收房手续,他们当时让我交了2016.10.15-2017.4-15日全部的取暖费。我当时提出异议,他们给我解释说多收的顶下次供暖费,结果…2017年10月我找物业,物业说收费的是北梁物业总公司,然后我又去找后者,北梁物业总公司李经理回复我说就应该这样收。 在这里我想请问东河区相关部门,这是区里这样订的政策还是物业公司乱收费?北梁给我分的是拆迁补偿房,不是商品房,也不是安置房,1月15日之前我和南四区的房子没有一点关系为什么要让我交供热费呢?
已回复 东河区委办公室

已审核    2022-11-30 08:47:25

已转办  东河区委办公室  2022-11-30 08:43:39

已转办  东河区委办公室  2022-11-30 08:47:25

已受理  东河区委办公室  2022-12-02 16:40:02

已回复  东河区委办公室  2022-12-07 16:38:05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东河区委办公室 2022-12-07 16:38:05
尊敬的市民,您好!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经核实,北梁新区南四区于20165月开始交付使用,根据《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不得停止用热。20162017年属于南四区的第一个供热期,需要交纳全额供热费。而家的6#-10712#-20112#-205这三套房屋的安置时间为2017115日,均属于第一个供热期,所以收取全额供热费是合理的。北梁物业在领钥匙的第一年,供热费属于代收代缴,在居民领取钥匙后,收取居民的第一年热费已全额缴纳包头东华热电供热分公司。您若仍有其它问题可拨打东华热电热线4365024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东河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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