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嫌拒执罪案件,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6年1月,土右旗人民法院对李某诉成某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依法宣判,判决成某在一定限期偿还李某本金93万元及利息。
案件转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方走访,屡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成某故意规避执行,有意转移财产。2017年2月,成某和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但是未如实告知法院前期被查封房屋可能涉及拆迁一事。2017年4月,该房屋被土左旗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法拆迁,成某的妻子领取该三处房产的拆迁款共计200余万元。
今年2月,成某将其在内蒙古某有限公司1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这些事情他都没有通知土右旗人民法院。
了解到事实后,执行法官经认真核查,认为成某恶意隐瞒法院已查控房产列入拆迁范围事实,转移申请执行人关注房产现状的注意力,后续拆迁款被其妻子领取,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因成某恶意转移股权,隐匿房屋拆迁事实,而使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法院权威及法律威严受到极大挑衅。因此,今年6月20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成某债务纠纷案相关材料移交至公安机关。经审查相关材料,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迅速将正在执行司法拘留的成某从包头市拘留所接出,并转刑事拘留。
法官认为:成某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完毕,被告人成某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土右旗人民法院宣判: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两年包头也出现过一些“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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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包头在打击此类案件的行动中也是非常有力的!
小编想说的是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
对自己的生活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那么限制高消费,到底限制什么呢?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1.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不得旅游、度假;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1至9的各种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限制消费措施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记者:李春燕;编辑:实习生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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