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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王树天)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发改委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20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通知公告”专栏,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有依据且具有执行力的意见建议。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48条内容。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定、调价依据、原则、权限、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是供热价格的分类与组成,包括核定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税金等内容并明确输热、配热等环节中的合理热损失可以计入成本。第三章是供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包括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或价格总水平的相关要求,制定、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分步到位、一次听证的价格方案。明确了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等内容。第四章是供热价格的执行,包括无依据计收热费的新建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计价收费,按照产权性质执行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既有建筑尽快完成节能改造的实行供热计量价格收费。明确了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按照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执行供热计量价格收费。第五章是供热价格及设施的管理与监督。包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成本监审机制开展工作并建立日常供热成本监审制度。明确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是供热设施的行政责任主体。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价格执行及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第六章是附则,包括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舆论宣传,解释权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据介绍,《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加强自治区供热价格管理,指导我区各地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的具有约束性机制的文件,需要体现程序完整性和现实可操作性,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因此总体框架内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甄选,并进一步添加和完善内容后更符合我区实际更具有现实执行力。《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供热价格的执行》中,明确了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新建超高建筑、既有超高建筑、有供热设施的地下建筑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据产权性质实行供热计量价格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未明确责任主体的,供热基础设施的采购、安装、维护、更新、拆除等费用,由相关供热企业进行承担;已明确责任主体或产权性质的,由责任主体或产权人承担相关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在不增加热用户负担、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可以协商确定热价,上限可参考政府定价、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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