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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资委制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自治区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提示函》突出了事前和事中监管,明确了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和问题进行提示,要求企业针对提示事项采取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和整改落实工作;《通报》突出了事后监督问责,明确了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已经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要求相关企业制定和执行整改方案,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并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家两个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监管工作实际,进行了部分改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适用情形进行了调整。

针对《自治区国资监管条例》和国资监管相关政府令,在两个规则中增加了执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不到位的情形;

针对企业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中,有的将应由企业自身决策的事项请示国资委,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要件不全、可研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缺失等问题,在《提示函》中增加了企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恰当、不规范的情形;

将《提示函》中“执行国资监管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单列一条,明确为“企业推动改革、发展、管控和党的建设工作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增加了巡察监督,并将《提示函》各适用情形次序作了调整。

二、对《提示函》《通报》的委内决策、印发流程、发放范围,结合《自治区国资委文件制发管理办法》等实际作了明确和细化。

三、将《提示函》《通报》反映的典型、普遍、多发、系统性问题和重大风险事件纳入抽查复核方式中,增加了国资委专项巡察的方式。

这两项监管规则的出台,对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资监管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有效促进监管企业提升集团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加大对监管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引起重视、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提示函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国资监管政策和工作要求不到位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请示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不恰当、不规范,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企业推动改革、发展、管控和党的建设工作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企业改革、发展、管控、党的建设和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七)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八)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企业相关人员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可能对重要工作推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处室拟制提示函,提出提示事项和整改建议要求,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业务函件形式向有关企业印发提示函。

涉及企业重大风险事项的提示函,须报经国资委党委会议或委务会议审定后印发。

涉及非特定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也可印发普发性提示函。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核实,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有关企业应在收到提示函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有关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有关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二条 国资委将加强对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 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国资委专项巡察以及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国有资产监督,有效开展对监管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部署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国资监管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企业改革、发展、管控、党的建设和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企业相关人员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延误重要工作或对重要工作推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处室拟制通报稿,报经国资委党委会议审定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党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企业印发通报。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条 有关企业在收到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 有关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有关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有关企业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巡察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 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国资委专项巡察以及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国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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