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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包头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印刷业治安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通告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通告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通告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通告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工作通告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二、印刷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从业人员法治、保密和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三、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四、印刷业经营者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严禁印刷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的横幅、标语、传单、文化衫等印刷复印品;严禁印刷各类违法“小广告”;严禁印刷涉嫌违法引流的各类型“二维码”。

五、印刷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出版行政机关报告:

(一)发现承接、承印的印刷品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

(二)伪印布告、通告、各种证件和机关文件的;

(三)印刷假广告、假商标的;

(四)其他非法印刷活动的。

六、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及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八、印刷业经营者应严格遵照本通告开展经营活动。

包头市公安局

2024年4月30日

来源:平安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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