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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货也不退款可咋办?执法人员调解两天,商家终于退款

消费者付款购买的套装门苦等几个月也没收到货。如今消费者想退货,可商家不同意。经过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两天的劝说调解,目前消费者终于全额拿到了退款。

3月9日,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反映东河区佳美建材城内一销售木门商家未能按约定时间发货的行为。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迅速安排河东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联系该消费者了解具体情况,并赶到现场。消费者介绍,他在2020年11月到该商户定制了套装门,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收到货,无法按时正常使用。消费者多次去商户找负责人协商退货,但协商无果,消费者无奈之下拨打了12315热线。

商户负责人向执法人员解释,因疫情又赶上过春节,造成厂家无法及时发货,因此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他们深感歉意。经过执法人员对双方当事人长达两天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全额退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执法人员解释,本案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都要诚实,讲信用,重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特别提示,日常生活中市民当听到看到以下条款时要格外注意,因为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比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本店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金银饰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先签收后验货”“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包间最低消费XXX元” “婚纱摄影订金一律不退”以及预付消费卡“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等等。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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