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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销售,三倍赔偿

购买生态板,到货却成了生态薄板,产品一字之别,质量却相差甚远。日前,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存有“欺诈”行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返还货款7000元,支付3倍赔偿金21000元。

事情还得从赵先生装修家说起,为了制作合适的家具,原告赵某某陆续从被告东河区某装饰材料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购买生态板40张,共计7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在已经制作了一些柜子后,赵某某才发现正在使用的生态板与自己购买时约定的货品不符。

在双方拿出供货单后,赵某某发现自己持有的供货单上标明“生态板”,但经销部的供货单则标注为“生态板薄皮”。对此,经销部解释是因为市场无现货且两种材质的板材质量相同,不容易开裂。但在赵某某装修完成后,发现生态板(薄板)制作的家具出现裂纹,在与经销部协商处理未果后,诉至东河区人民法院。赵某某认为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结合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的:“生态板表面裂纹的出现,是由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含水率相差较大所致,属产品制造质量问题。”东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货款7000元,支付3倍赔偿金21000元。

法官说法:商品买卖中,商家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顶替合格商品的行为系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能规范商家经营行为,促使商家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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