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包头新闻网首页 » 民呼我应

锦林物业公司违规承接无规划的物业,求核查

问:2010年我购买锦林花园27号房产,2019年出售该房时被告知我的房子没有规划,按照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锦林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同一法人)不得承接该物业,并退还物业费,开发商违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不应该让群众买单。现求助市住建局核查。

答: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

尊敬的网友,您好!1.关于投诉人反映物业公司违规承接无规划违法建筑的问题。投诉人反映的条款是《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青山区住建局于2020年11月2日到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调取锦林花园小区规划审批档案,经查询,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锦林幼儿园小区已建幼儿园规划意见的函》(包规划管字〔2011〕115号)文件中“锦林幼儿园在2001年已审定锦林花园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建一所幼儿园,但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经当时规划部门现场勘查已建成幼儿园的位置与锦林花园小区详细规划配建幼儿园位置基本相符,只是在建筑造型有差异,基本符合锦林花园小区详细规划”。故该小区锦林幼儿园不属于违法建筑,且锦林幼儿园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建议投诉人向市自然资源局调阅核实以上资料。 2.关于投诉人反映包头市锦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违规收取物业费的问题。根据青山区住建局调查核实,锦林花园小区于2001年建成,2004年该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包头市锦林花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后称:物业公司)进行服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在该小区公示栏向全体业主公示。故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020年7月3日包头市锦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3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诉人进行调解并且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7条:物业费的约定,被告(王某春、王某龙)欠原告(包头市锦林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费,原告同意被告按案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2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期间为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共计168610元,被告同意从余下房款中扣除”。不存在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注销须知 ×
我已阅读并同意注销须知
身份验证 ×
点击切换图像验证码
确定
确认注销 ×
注销账号后
请谨慎操作!
确认注销账号

登录黄河云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