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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关注销报废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对扣留机动车予以《公告》。《公告》后三个月内如仍无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前来接受处理或领取的,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将依法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下列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现公告如下:

拟报废车辆明细

白云鄂博矿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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