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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我市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河湖长制联动协作工作模式,加快推进我市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有机衔接,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更好地服务保障我市水生态、水环境工程建设,日前,我市建立《包头市“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 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设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组织体系。对应市级总河湖长设立的检察长、警长分别由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对应黄河包头段(含小白河、南海湖)、昆都仑河(含昆都仑水库)、二道沙河(含西河)、四道沙河(含北郊截洪沟)、东河(含东河水库)的市级河湖长设立相应的检察长、警长分别由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担任。‍‍‍‍‍‍‍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市级“河湖长+检察长+警长”组织体系,设立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级“河湖长+检察长+警长”组织体系。市本级、旗县区级成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调联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河长办‍‍‍‍‍‍,负责“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调联动有关日常工作。市、旗县区河长办、检察院、公安局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保障“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顺畅运行。

《实施意见》还对各级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河湖检察长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河湖警长要协助河湖长履行职责,依法严惩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确保我市“河湖长+检察长+警长”组织体系规范运行,《实施意见》还明确建立了协同领导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日常联络机制等五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河长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着力构建区域协作、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快速有力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新格局。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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