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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二条,自2024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第四条明确:

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都应明码标价。公示价格信息应当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醒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信息。

《办法》第六条明确: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价格公示可采用的形式。规定相关主体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牌、价目表(册)、公示栏、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同时采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以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为查询提供便利,以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

《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

医疗卫生机构公示的具体内容及要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细化医疗卫生机构公示的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明码标价具体内容及要素,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予标明。医疗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的服务事项,要特别明示。

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明码标价。公示价格信息应当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醒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信息。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不得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在本机构收费窗口、计费科室等醒目位置,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牌、价目表(册)、公示栏、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同时采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以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为查询提供便利。

第七条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信息。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予标明;医疗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的服务事项,要特别明示。

第八条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九条 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耗材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条 按相关规定,一项医疗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并分别计费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收费;不可分解计费的,禁止分解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在结算前向医疗服务对象出具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包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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