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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与配偶、父母、子女实现共享

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9月5日下午,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工作部署会议,市医疗保障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所有三级、二级医院负责人参加会议。

据了解,会议传达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经办流程的通知》,并就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认真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工作的通知》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工作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会议要求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印发的两个文件精神和经办流程,即刻开展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工作。同时要求在医疗机构经办窗口及醒目位置,张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经办流程,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惠民利民的好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据了解,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需要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共济使用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的个人账户内余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如需进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则授权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窗口填写《参保职工账户共济授权使用承诺书》,并提供社会保障卡原件,经医疗机构核验后,对患者本地就诊医疗费用进行预结算,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金额并告知授权人。授权人根据现金支付金额和社会保障卡余额确认代扣金额。完成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正常程序进行结算。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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