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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落实“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广告

近日,我市发布《关于落实“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广告的提示》。

据了解,《提示》规定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新媒体、网络平台、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制作、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利用假扮名师、专家、教授、学者、受益者等名义、形象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含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培训广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不得制作、发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校外培训广告等。

市市场监管局敦促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新媒体、网络平台拥有者、教育培训机构认真对照了解《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自觉审查清理尚在发布中的校外培训广告,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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