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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伤人后悔莫及,刑事和解温暖人心

“我们不用他赔钱,就让他多坐几天牢就行!”近日,在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调解室内,被害人牛某某的儿子气愤的对检察官说。

“我错了,我给你们道歉,大家都认识,求你们原谅我!”旁边坐着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一个劲儿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

时间倒退到2021年8月11日,郝某某酒后和被害人牛某某发生口角,争执中将牛某某打成轻伤。案发后,郝某某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移送石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了解到,郝某某案发前妻子刚刚去世不久,情绪不佳的他天天借酒浇愁,案发当日也是喝完酒后与牛某某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将牛某某打伤。二人案发之前就熟识,案发后被害人情绪激动一直不愿接受赔礼道歉。考虑到郝某某正处在妻子丧期,情绪低落,且其已年逾半百,如果一直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郝某某有可能被判处实刑,而且被破坏的两家邻里关系也会进一步恶化。承办检察官耐心地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劝说,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在石拐区人民检察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害人及家属终于同意接受郝某某的赔偿,郝某某给牛某某进行了一次性赔偿并获得了牛某某的谅解。 

事后,郝某某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检察院从中调解,我可能就得在监狱里过年了,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我此刻的心情。我一定吸取这次事件的教训,再也不意气用事了!”

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弥补已产生的社会裂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是职责所在。石拐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在司法办案中“求极致”,做到情同此心,办案不能以不办错案为标准,要真正的将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当做涉案当事人的人生来处理。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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