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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秸秆,罚!

近日,土右旗萨拉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公盖营村村民高某某、杨某违法焚烧秸秆。执法局人员立即约谈该村书记,并对当事人进行笔录询问并处罚,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决定从轻处罚500元,以示警醒。

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对高某某、杨某从法律法规、环境污染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二人当场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并保证引以为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秸秆焚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萨拉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不要存在“放了就走”“抓不住我”的侥幸心理,也不要抱有“法不责众”“他烧我也烧”的错误观念,应自觉做禁烧模范,互相监督,并制止他人焚烧秸秆,真正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处黑”,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融媒体记者 姬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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