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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2022年第24号)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

(2022年第24号)

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流行的奥密克戎病毒传染力强传播速度快,极易发生聚集性疫情,对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大影响,为进一步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以最快速度切断新冠病毒传播链有效遏制疫情扩散,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场所码”在流调溯源、风险排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即日起,要在全市公共场所等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码”是特定场所赋予的一个专有二维码,“场所码”与“健康码”数据互通,扫描“场所码”可在自动核验“健康码”信息的同时,对出入人员进行自动化登记,无需重复出示“健康码”。在发生疫情时,可以精准溯源排查涉疫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第一时间对相关暴露者进行排查管控,对防止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起到积极有效作用。因此,扫“场所码”是全体市民防控疫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全市“两站一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及公路卡口,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KTV、酒吧、网吧、洗浴、运动场馆、电影院等休闲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等文化旅游场所,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民宿、餐饮、药店、商业网点等经营性场所,医疗机构、居民小区等场所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均应当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要求,主动申领生成“场所码”,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场所码”扫码登记查验工作,做到“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经告知仍拒不扫码登记的不能入内,扫码结果异常的,全力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的要求,结合市指挥部2022年4月印发的《包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清单》,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各类场所经营管理者全面履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常态化做好本行业领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类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按规定张贴、查验场所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体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两站一场”和公路卡口及其它各类场所时,均应当主动扫描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全面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社会应严格落实主动防疫责任,相互提醒、相互监督、携手互助,共同遵守扫码验码等防疫要求。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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