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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我市再生水运营从此“有法可依”

3月1日起,《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再生水管理运营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包头市作为黄河流域的重要工业城市,属于严重缺水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目前,包头市存在再生水供水管网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再生水水质不能满足一些企业生产需要、管控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再生水未能有效充分利用等问题。再生水是水量稳定、供给可靠的一种潜在水资源,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使用率,是解决我市水资源短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有着显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尽快制定出台一部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的再生水利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经2023年8月3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为做好前期工作,充分掌握包头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难点堵点,市水务局全面调研了全市再生水厂、管网建设以及用水大户置换再生水情况,并赴新疆、宁夏和其他盟市学习考察水权改革经验做法,线上线下广泛征求了各旗县区、各部门以及行业主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群众意见建议,多次与市人大、市司法局等召开协商会,逐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

记者获悉,《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具体涉及以下内容:强化工业排水管理。增加了再生水水质保障内容,从源头上加强排水管控,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推动再生水用水权明晰。增加了再生水用水权改革内容,用水单位通过用水权配置和市场交易获得再生水用水权。这也是该条例的亮点和创新;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再生水用水权的单位与再生水运营单位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定价,签订供用水合同;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对应当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其水量分配指标中,明确再生水利用量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景观水体、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和道路喷洒、建筑施工、公厕冲洗、道路清扫等城市杂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吴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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