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包头新闻网首页 » 包头

宠物犬伤人 饲养者担责

【律师简介】 赵居政,毕业于内蒙古大学,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包头市律师协会劳动及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保护与公益委员会委员。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企业顾问、刑事辩护业务。

市民何某一日在楼道里被两条狗追逐,慌乱之中,何某摔倒在地,不能动弹。热心居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何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腰椎骨折,何某需住院治疗。之后,何某的家人通过调取小区内监控录像,发现两条狗系同小区居民常某所养。据悉,事发当天,常某带着两条狗来到何某所在位置附近,两条狗均未佩戴犬链,在何某走进楼道时,两条狗突然开始追逐何某。

何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何某要求饲养人常某予以赔偿,但常某拒不赔偿。随后,何某找到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经过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居政的辩护,最终,法院依法判令饲养人常某赔偿何某的全部损失。

【律师说法】

赵居政律师告诉记者,《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链(绳)牵领;(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四)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六)有效制止犬只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本案中,饲养人在带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用犬链牵引,也未有效制止犬只追逐他人的行为,导致何某摔倒受伤致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饲养人赔偿何某的全部损失是公平公正的。

赵律师表示,城市中爱犬养犬之人越来越多,文明养犬尤为重要。赵律师提醒家有宠物犬的市民朋友,携带犬只外出不拴绳、不戴嘴套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大家养犬愉悦自身的同时,还应做到勿扰他人。否则,轻则经济受损,后果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任婧榕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注销须知 ×
我已阅读并同意注销须知
身份验证 ×
点击切换图像验证码
确定
确认注销 ×
注销账号后
请谨慎操作!
确认注销账号

登录黄河云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