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而产生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22年12月,张某某驾驶营运车辆(该车辆为河北某公司所有)与郝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勘验认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郝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事故导致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受损停运66天,后经评估机构评估,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平均营运收入为1136.5元/日。
为此,河北某公司将郝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土右旗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停运损失。法官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本案中,郝某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协议(合同)中具有免责条款,且免责条款中载明对事故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格式条款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现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其就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充分、逐项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土右旗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向河北某公司赔偿车辆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停运损失。
记者:李硕;编辑:秦新宇;一审:武巧英;二审:王国秀;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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