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车辆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一台,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半年,租金为每月4000元。

后因刘某短期内接连发生两次交通事故,租赁公司将车辆提前收回,但刘某欠付租赁费、修理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300元,催要未果,租赁公司来到旗综治中心寻求解决办法。
因该案涉及新型合同纠纷,加之双方合同约定较为复杂,法院驻综治中心法官全程指导该案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员电话沟通,刘某对车辆租赁及交通事故等事实并无争议,但表示对租赁公司诉请的各项费用具体计算依据存疑,且认为租赁公司对违约金诉请的金额过高。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后,在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前,驻综治中心法官梳理案件细节,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车辆租赁合同》,指导调解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租赁公司诉请的租赁费、维修费、违约金等费用进行逐一计算。
“面对面”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对比调解与诉讼的成本效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建议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

法官则针对诉请的各项费用金额,从计算依据及计算方式两个方面逐项进行释明。并明确指出,虽然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按照未付金额的50%计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本纠纷中确属应当进行适当减少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预期利益、实际损失、公平原则等因素,结合司法判例, 法官提出了对违约金依法进行调减的建议。
租赁公司表示
通过调解员与法官专业化的释法说理,充分了解到了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法律规定,愿意接受调减数额。
刘某表示
调解员与法官耐心细致答疑,让我明白了各项费用计算依据及标准,对违约金进行核减,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最终,双方就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刘某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
此纠纷的高效化解,充分体现了“法院+综治”纠纷化解机制的低成本、高效率,彰显了“调解员调解+法院指导调解”模式的优越性、便捷性。未来,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将通过综治中心深度融入基层治理网络,从细处着手,往实处用力,进一步增强对典型案件、新类型纠纷的指导调解工作,做实指导调解职能,推动实现让纠纷化解在萌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