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陈某向刘某借款22500元,其间偿还了14500元,还剩下8000元至今未还,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刘某向中心进行求助。

调解过程

(一)根据群众需求,开展电话调解。中心调解员查看刘某所携带的借条等证据,并电话联系陈某进行情况核实,陈某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数额属实,且之前与刘某约定,每月偿还500元直至借款清偿为止,只不过因经济原因今年6月、7月两个月未偿还,经中心调解员沟通,陈某表示愿意尽快补齐欠款,刘某表示接受。
(二)运用“回访+持续跟进”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心回访该案时,发现陈某一直未履约,就再次联系了陈某。经过多次沟通、协调,陈某于8月8日下午与刘某一同来中心解决此事。调解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关于权利和义务方面法律的知识普及,双方表示非常认可,陈某当即答应要继续履行约定,在中心调解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陈某欠刘某的8000元,约定从2024年8月起每月21日还款500元,逐月给付,付清为止,如不按协议履行,从逾期给付之日,刘某有权向法院主张权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