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出租公共区域收益归谁 ?
来源:包头普法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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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出租公共区域收益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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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包头市某小区业主及业委会发现,物业服务人擅自将小区楼顶公共区域出租给通信企业设置基站,收取高额租金却拒不公示、返还收益。贾律师,这个收益到底该怎么归谁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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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咱们得先抓住物业违法的核心。从法律角度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这行为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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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按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得由业主共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这类事项还得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物业擅自出租,完全没走正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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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多次要求公示和返还收益,物业都不理会,这也违反了规定。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只有管理维护权,没有擅自处分、收益权。业主对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物业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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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和物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公示收益明细并返还收益。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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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这类案件中,业主需要注意收集一些证据,像物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这能证明物业擅自出租公共区域的事实;还有租金支付凭证、发票等,可用于确定收益金额;以及业主向物业提出诉求的记录,包括书面函件、聊天记录等,能证明业主积极主张权利。有了这些证据,在维权时就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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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本应是共建美好家园的桥梁,而非利益纷争的导火索。期待所有物业和业主都能以本案为鉴,相互尊重、依法履责,真正实现社区和谐共生。






编辑: 包头普法 责任编辑: 包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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