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包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某城建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分公司C(B公司已授权)自2020年6月起陆续签订多份《土方清运合同》,工程款项目费用总金额为652325元,A公司据案涉合同承接了位于包头市多条道路的土方外运项目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土方清运工作,C公司已支付410000元,拖欠242325元。因付款是由C公司实际支付,但其与B公司共用一个执照,故原告A公司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请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调解过程及结果
昆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分析案情,审查证据,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如果采用传统诉讼执行方式,不仅周期长,而且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于是主审法官精准运用“助企纾困”三步工作法,进行多次调解:
精准识别“堵点”,变“保全压力”为“调解契机”。主审法官敏锐洞察到原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虽保障了债权,但也严重制约了被告的正常经营运转。这一“双刃剑”效应被法官巧妙转化为推动调解的关键杠杆。
坚持“靶向”调解,寻求“共生共赢”。法官迅速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面对面协商,告知被告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与失信代价,强化其主动履责的法治意识与信用意识。同时引导原告换位思考,着眼长远合作,建议采用分期付款或延长履行期限等方案,在保障核心债权的同时,为债务人留存复苏空间。
及时解封促履行,实现“活水养鱼”良性循环。在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后,法官积极协调原告及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关键账户的冻结。这一举措迅速释放了被告被束缚的经营活力,为其恢复运营、筹措资金创造了必要条件。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不仅高效达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协议,更为实现案涉款项的如期履行奠定可行性基础。此举彻底化解了矛盾,避免了诉讼程序,最大程度减少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影响。
典型意义
信用是企业经营的“命脉”,信用受损会引发企业更严重的经营危机,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面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特别是标的较大的案件,启用诉讼程序会大幅度增加企业负担。本案中,昆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同步参与调解,在厘清纠纷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寻找彼此利益平衡点,提供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为涉案标的较大的案件探索出新举措、新路径,实现高效解纷。
未来,昆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找准找实服务保障“六个行动”的切入点主动作为,坚持“联合调查-法官指导-非诉解纷”办案思路,做到方法提优、服务提质、效率提升。在解决辖区纠纷的同时,帮助企业全面清债复信,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稳定一方经济”的良好效果,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融入每一次司法裁判、每一项司法服务中,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环节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度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