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导读

近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出售名下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为不明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其违法所得14200元被依法没收。这起案件再次为广大企业主敲响警钟,对公银行账户绝非“闲置资源”,出租、出售、出借均可能触犯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概要
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对公银行账户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却在同年6月以“转让公司”为名,将名下内蒙古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信息及U盾邮寄给他人,为不明来源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对方未按约定支付2.5万元转让费,后续更是失去联系。
经查,短短两天内,该对公账户就流入不明资金44万余元,其中包含受害人詹某某被诈骗的10万元涉案资金。刘某某发现联系不上对方后,补办U盾并取现14200元,最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面对网络上的“贷款”“兼职”信息,务必保持清醒——凡是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重要物品的,极可能是诈骗或犯罪陷阱。尤其是有贷款需求时,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轻信“低门槛、高额度”的网络信息。若发现账户有不明资金流水或可疑操作,要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并报警,守住个人信息和金融安全的“底线”,避免因小失大,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东河政法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尹明月
责任编辑:张宏志
审核:郄凤平
投稿邮箱:btssfjrm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