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有风险 莫让“馅饼”变“陷阱”
来源:包头普法   2025-08-24

你是否曾因

“抹不开面子”或“短期利益”

轻易答应做他人公司的“挂名法人”?

以为签份协议

每月收点报酬就能当“甩手掌柜”

却不知这张“空头支票”背后

藏着天大的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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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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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原告陈某受案外人甲公司时任负责人白某邀请,同意担任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但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乙公司每年支付陈某1万元作为“挂名”补贴。此后,陈某配合办理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依约支付了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的补贴,但自2023年5月起,补贴未再发放。陈某多次向乙公司及其股东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但未得到回应。2025年7月,陈某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登记备案事项,并支付欠付的法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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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虽登记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但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应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而陈某未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质要件。因此,法院支持陈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等登记备案事项的诉讼请求。


关于陈某主张的补助金,法院认为,陈某与乙公司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收取补贴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要求支付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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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易许,枷锁难除!”,请大家务必清醒认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义和潜在风险。在同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务必要做到: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信用;明确自身是否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意愿;审慎评估风险,切勿因人情、面子或者轻信口头承诺而草率签字;充分认识到,一旦登记未来若想脱身,主动权则无法掌握在自己手中的风险。


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关乎重大个人权益与社会秩序。希望本案能引起社会关注,促使全民提高法律风险意识,避免陷入“登记容易涤除难”的困境,莫让“馅饼”变“陷阱”,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包头中院  转载:包头政法在线





编辑: 包头普法 责任编辑: 包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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