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万泉佳苑小区建成于2011年,共有居民200余户,自2023年起,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业主们反映,小区公共区域卫生打扫不及时,垃圾经常堆积在楼道和垃圾桶周围,散发难闻气味;小区内部分路灯损坏,长期未得到维修,给居民夜间出行带来安全隐患;小区门禁系统形同虚设,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居民安全感下降。业主们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但物业公司未能有效解决问题。
2024年年底,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当年物业费时,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发生了言语冲突。2025年2月,多名业主代表来高新区综治中心要求政府介入解决物业问题,同时希望协调降低物业费标准;物业公司也向综治中心提交了调解申请,希望能协助催缴物业费。

调解经过

受理登记 调查了解
综治中心在接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诉求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工作人员首先对双方的诉求进行详细登记,并安抚业主情绪,告知他们会依法依规解决问题。随后,工作人员联合社区网格员、住建局物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深入小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小组一方面查看小区公共区域卫生、路灯、门禁等设施的实际情况,拍摄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方式,收集了业主的意见和诉求,全面了解矛盾产生的根源和双方的争议焦点。
组织调解 释法明理
综治中心组织召开了由业主代表、物业公司负责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会议上,业主代表情绪激动,纷纷列举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并表示在物业公司改善服务之前,不会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负责人则称公司已尽力提供服务,但由于资金紧张、人员不足等原因,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同时,强调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应尽的义务,不能以服务瑕疵为由拒缴。
针对双方的争议,工作人员首先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业主有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也有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义务。住建局工作人员则依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和职责进行了详细解读,指出物业公司在卫生清扫、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
多方协商 达成共识
调解人员采用“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分别与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在与业主代表沟通时,调解人员表示理解他们对物业服务的不满,同时告知他们拒缴物业费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建议他们在物业公司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在与物业公司负责人沟通时,调解人员强调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性,要求物业公司正视业主的诉求,加大投入,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态度逐渐缓和,都有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
签订协议 监督执行
在综治中心的主持下,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承诺在1个月内完成小区公共区域卫生清理、路灯维修、门禁系统升级等整改工作,并在今后的服务中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业主则同意在物业公司完成整改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但对于之前因服务不到位期间的物业费,双方协商按照八折的标准缴纳。为确保协议履行,综治中心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监督,住建局物业监管部门定期对物业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物业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将依法进行处罚。

调解结果

经过区级综治中心的调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物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整改工作,小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居民满意度大幅提升。业主们按照协议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小区恢复了和谐稳定的生活秩序。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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