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达人发布推介视频算不算广告?详细解读来了
来源:包融媒   2025-04-06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探店”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营销方式,日益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一些探店达人在发布视频时,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模糊了体验分享与商业广告的界限,误导了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此,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规范“网红探店”广告发布,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健康发展。

    近日,该院办案检察官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一些“探店达人”发布的美食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却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此,检察院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规范辖区内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食品餐饮广告视频行为。

    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开展整改,约谈相关商家和“探店达人”,要求其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发布互联网广告。经过整改,“探店达人”发布的视频广告均显著标注了“广告”字样,提高了内容的可识别性,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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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正确标注“广告”


未标注“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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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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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广告要明示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探店业务要发展,更要规范。“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等类型的短视频同时附带购买链接的,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且不能被其他内容遮挡。

内容要真实

发布“探店”视频内容要真实且注意保护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切不可让有偿探店变成虚假推广,踏踏实实做好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以高质量赢得好口碑。

认知要清晰


“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发布“探店”视频时,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的,如果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主播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要理性

消费者在面对“达人探店”推荐的相关商品和服务时,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做到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学工;编辑:尤允庆;校对∶杜利国;一读:刘勇如;一审:郝晨莺;二审:刘璟;三审:梁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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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尤允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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