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后留下房产找不到继承人 法院这样判
来源:包融媒   2025-08-09

近日,昆区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结了一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一起特殊的遗产纠纷画上了句号。

被继承人张某于2021年2月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申请人党某称,张某曾在2016年9月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屋交由他照看,去世后赠与他。张某去世后,由于找不到其继承人,党某无法办理继承事项,于是请求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张某遗产的管理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面对这起首次出现的遗产无人管理案件,承办人深入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仔细查询类似案例,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并未查到张某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由于张某户籍地未查询到其亲属,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党某请求指定张某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党某请求某区民政局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建议其另案主张。法院依法指定某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驳回申请人党某的其他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官提示,在处理遗产相关事宜时,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规则。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那么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若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当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其次,妥善处理遗嘱。遗嘱的订立和公证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对遗嘱的效力存在疑问,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认。若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时,需明确不同事项的法律适用和处理范围。如本案中,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与指定遗产管理人属于不同的审查范围,应分别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赵永峰;编辑:尤允庆;校对∶杜利国;一读:刘勇如;一审:郝晨莺;二审:刘璟;三审:梁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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