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用人单位: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来临,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中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和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要充分发挥工会驿站、户外劳动者站点的作用,为从事户外劳动的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服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工作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来源:内蒙古总工会)
(责任编辑:秦新宇;校对:李麒;值班主任:张燕青;一审:霍晓霞;二审:贾星慧;三审:王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