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复议科室联合发力,精选行政复议案例,3分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通过案例复盘,明晰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权力、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作用,带您解锁行政复议的实用知识,畅通法治维权之路。 节目将通过包头普法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播出。
主讲人
戴雯璐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三科

主讲内容

因单位外派购买物品而意外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看似一次普通的同城公务外出,背后却可能隐藏着意想不到的法律争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一起来了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申请人陈某系百货公司员工,在该公司从事人事工作。2024年12月28日,百货公司经理临时通知陈某组织职工元旦活动事宜,申请人当日从公司打卡下班后,骑电动车至公司附近文化用品店购买元旦活动所需“原浆卡纸”,采购付款后在店门口准备骑电动车回家,迈左腿上车时,右腿旋转倒地受伤。后陈某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申请人不服该结果,特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1.因工外出期间。这是指职工根据工作单位的安排或者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参加与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段。这一界定强调了外出必须是因工作原因,而非私人事务。2.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是指职工在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等等。这里的工作原因既包括本职工作相关的事务,也包括单位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在本案中,申请人虽不从事采购工作,但案涉采购行为是为单位购物的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证明其购买卡纸是用于公务。最终,复议机关撤销了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我们希望每一次外出工作都能够平安顺利,但万一意外发生,提前了解工伤认定规则,才能更有准备、更高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