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复议科室联合发力,精选行政复议案例,3分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通过案例复盘,明晰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权力、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作用,带您解锁行政复议的实用知识,畅通法治维权之路。 节目将通过包头法治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包头普法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播出。
主讲人
聂素萍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三科
副科长


主讲内容

“我申请了公开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住建部门说没找到;我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这是为什么呢?
最近这类咨询还真不少。有些人申请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按理说该有”的信息时,都收到过“经检索,不存在”的答复。大家第一反应往往是质疑,但真相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
先说结论
只要行政机关真的好好查了,“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就是合法的,复议机关维持也有明确依据。这得从法规和认知误区两方面说清楚。
具体说明
首先,“检索不到就说不存在”是有法律撑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明文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就能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这是法定答复情形。
而复议机关审理时,会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比如:有没有查业务系统、翻档案台账?有没有找业务科室核实?检索范围是不是覆盖了所有可能存资料的部门?只要该找的地方都找了,复议机关就会认可原答复的合法性,从而作出维持决定。
最关键的误区在于,大家觉得“按规定该有”,就等于“实际一定有”。其实这是两码事——“信息是否存在”和“行政机关是否履职”是两个独立问题。
举个例子: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开发企业本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交备案材料,但企业漏交了,当时的经办人员也没发现。这种情况下,按规定确实“该有”备案信息,但房地产主管部门手里真的没有,答复“不存在”就是客观事实。
信息公开解决的是“有什么、公开什么”
大家会拿出相关规定说,这些信息本来就该存在,本质是质疑行政机关没尽到监管责任。但这个质疑不能直接证明信息就在行政机关手中。毕竟,信息公开解决的是“有什么、公开什么”,不是“该有什么就必须拿出什么”。
说到底,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渠道,但得守规则:行政机关要合理检索、如实答复;咱们申请人也要找对机关、分清问题。搞懂这些,再遇类似情况就不会再慌张。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三科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