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严禁这些行为
2025-05-16











提醒告诫书



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特提醒告诫如下:

1.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非法使用亚硝酸盐、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

2.严禁收购、贮存、销售、加工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证货不符的畜禽肉类。

3.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等生产加工食品,欺骗消费者。

4.严禁不落实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5.严禁未经许可或登记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6.严禁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

7.严禁使用“生鲜灯”干扰消费者对肉类产品的感官认知。

8.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不显著标识经营主体信息、标签标识信息,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9.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三无”、“山寨”等假冒伪劣肉制品。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若发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5501331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包头市场监管)

(编辑:霍晓霞;校对:吴存德;一读:张飞;一审:张燕青;二审:贾星慧;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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