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包头市东河富力院士庭项目二期于2023年6月份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五方验收,验收结论合格。但未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买受人,并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保修责任。房屋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二)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和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且达到有关建设标准,具备使用条件,其中绿化可以在物业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三)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剩余构件等全部拆除并清运完毕;(四)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知,新建物业在满足这五个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那么就需要清楚竣工验收合格与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别,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包含消防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峻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可知竣工验收指的是单位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评价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的过程,也就是常说的五方验收,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属于两套不同的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合格不包括消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未做并不代表没有竣工验收合格,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依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应承担自五方验收合格之后的物业服务费,我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协助业主办理好房屋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