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移接续后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关于缴费年限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匿名用户
  • 1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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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孙某,1973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九原区民馨家园一区。孙虹2008年2月至2012年8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交缴纳养老医疗保险,2015年7月从北京市东城区转移接续迁回包头石拐区社保局,由于当时政策不接收医疗,只接收养老,工作人员没办医疗接收。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去市社保局办理医保退休,窗口工作人员说可以办理,可一位姓辛的工作人员却说不能办理,他说你在北京交的,只认可缴费年限,不认可缴费时间,两位工作人员的说法自相矛盾。请有关部门说明目前的政策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已回复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已审核    2024-04-12 09:45:36

已转办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04-12 09:45:36

已受理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04-16 16:17:05

已回复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04-16 16:22:05

问政答复
处理部门: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04-16 16:22:05
尊敬的市民,您好!

亲爱的网友:按照(包府办发【2016】24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条例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经系统查询,您在本地和异地累计缴纳医保(126个月),不满足25年(300个月),因此不满足医保退休条件,建议您按照政策补齐断档或继续缴费满25年后可按政策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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