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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近日,记者在昆区长途汽车站附近十字路口看到,有行人、非机动车随意过马路。《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人与非机动车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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