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1日,沙尔沁镇工作人员带领沙二村党支部书记、4名治保主任、7户村民到矛调中心就土地争议纠纷申请调解。当事人高某称其1995年左右受沙二村雇佣进行调地工作,欠其工资2100元。因村委一直无法支付其工资,以村内3.88亩土地作为补偿让其耕种。2018年土地确权时将该地分给6户9人。高某认为拖欠工资一直未付,分配过程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告知其本人,自己耕种30多年,在事实上拥有土地所有权,要求6户村民归还该土地。

调解过程

了解纠纷过程
中心组织法官、律师进行调解,向当事人双方及沙二村党支部书记核实情况,并现场察看6户村民的土地及确权证书。了解到 3.88亩争议土地一直由高某向外流转未实际种植,既未与村委会签署任何承包协议,也未向村委会支付过土地流转费用。高某所述 1955年欠其2100元工资,无相关人证或书证等证据材料。
辩手式依法调解
高某夫妻情绪激动,现场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等。法官反应迅速,反问其是否承包、是否有承包协议等材料。同时,告知其所主张的拖欠工资事宜证明人已去世,且土地已使用30余年,从法律角度上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紧扣难点各个击破
当事人较为开通,其妻子王某相对较真。针对夫妻二人不同性格,调解员将王某作为主要调解对象,为其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告知其土地确权受法律保护,又从生活、健康角度疏导劝解,逐步打破二人的心理防线,对其索要的补偿费用当场与镇、村代表及6户村民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村委会、高某夫妻、6户村民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因当事人高某所述拖欠工资已无法准确核算,村委会及6户村民出于同村感情考虑,愿意共同向高某支付3万元作为补偿款,高某将3.88亩土地还给6户村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尹明月
责任编辑:张宏志
审核:郄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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