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包头市九原区某小区业主崔某购买房屋后,发现天花板出现渗水,多次向小区物业报修。物业排查后认为漏水系楼上业主王某装修破坏防水层所致。但崔某称“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并以“物业未解决漏水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进行调解。本案件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漏水责任归属:是开发商建筑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漏水,还是楼上业主装修导致,或是物业维护不当?
2.物业责任边界:物业是否需对漏水问题承担直接维修责任?
3.拒缴物业费合法性:业主能否以“物业未解决漏水”为由拒交费用?

调解过程

经九原区综治中心调解员调解发现,因楼上业主王某装修破坏管道,需承担主要维修责任;小区物业未及时发现防水层老化隐患,存在巡检疏漏,需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同意承担自家管道修复费用,并配合楼顶防水层局部维修;物业协调王某与楼上其他业主分摊公共区域维修费,崔某补缴剩余费用,物业恢复楼道照明并承诺加强巡检。

调解结果

崔某补缴物业费欠款,楼上业主王某完成管道修复,物业修复楼顶防水层;物业公司改进服务流程,建立屋顶防水层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向业主公示维护记录;业主委员会增设“维修监督小组”。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矛盾彻底化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经验启示

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对话和协商的平台,使双方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加理性地审视自己的诉求和对方的立场,从而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纠纷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修复,避免了因诉讼导致的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