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点燃货车棉被致火势蔓延 男子以放火罪获刑三年
来源:包头普法   202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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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一时冲动

竟在居民楼下点燃货车内的棉被

火势蔓延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径直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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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放火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闫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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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21时许,闫某与朋友在包头市东河区某餐馆聚餐饮酒后,步行返回居住小区。行至小区楼下时,发现一辆停放在居民楼旁的小型货车车斗内,堆放着一床折叠的棉被。因酒劲上头,闫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棉被点燃。火苗迅速蹿起,很快引燃了货车车身,现场出现明显火光,并有焦糊气味扩散。据周边居民回忆,当时曾看到货车冒烟,但未发现有人扑救,直至火势逐渐减弱。而闫某在点燃棉被后,未呼救、未报警,也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径直回到自己家中休息。


次日,公安机关接到货车车主贾某报案后展开调查,通过小区监控锁定闫某,并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闫某对自己酒后放火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闫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货车车主贾某协商赔偿事宜,全额赔偿了车辆维修、棉被等财物损失,贾某对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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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闫某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内,故意实施放火行为,且在火势蔓延时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对小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庭审中,闫某辩称自己因酒醉意识混乱,放火行为系饮酒导致,并非故意为之。但法院指出,醉酒并非免责理由。综合考虑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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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居民小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在此类区域实施放火行为,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重罪。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包头中院  转载:包头政法在线图片图片图片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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