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我花了两万多元购买保健产品,因家人劝阻第三天选择退货,在退款一万元后,其余退款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9月15日,东站街道辖区居民鲁阿姨焦急地来到街道综治中心寻求帮助。经了解,当事人鲁阿姨此前在青山优选超市购买保健产品后选择退货,虽经协商获得部分退费,但剩余款项却被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独居的鲁阿姨希望综治中心调解此次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此纠纷后,迅速展开调查。一方面,耐心倾听鲁阿姨的诉求,详细记录其购物及退费过程;另一方面,致电商家负责人深入沟通,了解商家立场与退费流程,约定9月18日在东站街道公一社区开展调解工作。
9月18日,调解会如期进行,综治中心组织东站司法所、巴彦塔拉大街派出所民警、公一社区网格员共同参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精准把握双方矛盾焦点,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从法律规定及情理角度出发,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解。调解员向商家耐心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商家在服务宣传中应恪守诚信原则,民警则根据鲁阿姨的消费记录、购买凭证等证据,与商家仔细核对计算并确认消费信息。同时,也引导鲁阿姨理性购物,守好“钱袋子”,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

经过面对面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就退货退款协议达成一致,商家致歉并退还剩余款项共计10435元,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成功化解此次消费纠纷。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来源:包头政法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