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相融 化解陈年欠款纠纷
来源:包头普法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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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相融

化解陈年欠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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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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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美岱桥村村民郭某来到苏波盖乡综治中心申请调解,希望追回父亲生前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据郭某陈述,十几年前其父亲郭老汉受同村村民贺某雇佣,为其照看建筑工地,工程结束后,贺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郭老汉30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



此后数年间,郭老汉多次向贺某索要欠款,贺涛均以“手头无富余资金”为由推脱,双方虽有口角但未发生激烈冲突。2024年年初,郭老汉因病去世,郭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当年的劳务结算字条,想到父亲生前一直惦记这笔欠款,便再次向贺某主张权利,贺某仍以相同理由拒绝支付,郭某无奈之下寻求调解帮助,希望能要回这笔欠款。



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贺某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时隔十几年,自身经济状况一直不佳,无力一次性支付3000元;郭某则认为,这笔钱是父亲的血汗钱,且父亲已离世,这笔欠款成为家人的心病,要求贺某必须尽快全额偿还,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初步僵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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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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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波盖乡综治中心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介入处理。调解员首先分别与郭某、贺某进行“背靠背”沟通,充分了解双方诉求与实际情况,随后制定了“先理后情、情理结合”的调解思路,分两步推进调解工作:


一是厘清事实,明确法律义务。调解员向贺某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欠款事实有书面结算字条佐证,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郭某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向贺某主张债权的权利。同时,调解员指出,即便时隔多年,只要郭老汉生前持续向贺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发生中断,贺某以“时间久”为由拒绝还款于法无据,应承担还款义务。



二是以情动人,化解心理隔阂。调解员结合双方同村邻里的关系,从情感层面展开疏导。对贺某,调解员提及郭老汉生前操心照看的不易,以及这笔欠款成为老人临终前的遗憾,希望其能体谅逝者家属的心情;对郭某,调解员也说明贺某近年确实存在一定经济压力,建议其考虑实际情况,在还款方式上给予一定让步。通过情理兼顾的沟通,双方情绪逐渐平复,均表达了愿意协商解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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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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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解员的反复沟通与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各退一步,贺某当场向郭某支付2000元欠款,此事件作为了结,双方再不纠缠。双方现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这场持续十几年的陈年欠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维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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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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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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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土右旗综治中心  转载:土右政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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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熊佳

责任编辑:时殿慧

审核:郄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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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包头普法 责任编辑: 包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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