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军
6月1日,《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作为自治区十二个盟市中率先出台的落实性法规,《办法》的出台,不仅彰显了文明城市的担当与作为,更是以法治力量滋养城市文明根基的生动实践。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办法》并非简单重复,而是立足包头实际,在自治区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对鼓励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补充,让公民行止有度,为执法者提供了更精准的依据。与此同时,《办法》对各责任主体提出了具体的文明建设要求,清晰勾勒出“谁该负责、负责什么”的治理图谱。这种对行为规范与主体责任的双重强化,标志着包头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面对交通秩序、市场管理、市容市貌、移风易俗等文明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领域,《办法》并非束之高阁的宣言,而是直指痛点、明确管理要求与规范目标的行动指南,为现实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把“法治标尺”。尤为可贵的是,还同步发布了落实《办法》的倡议书,将“文明出行”“文明停放”“文明用餐”“文明养犬”“移风易俗”“文明旅游”“文明上网”等市民日常行为以“文明之约”形式发出号召。此举是在刚性的法律框架内注入了柔性的道德感召,旨在激发全体市民的内在认同与行动自觉,努力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治理境界。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灵魂,是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文明城市的创建,需要法治的刚性约束,更需要道德的柔性引导。包头市以法治之力培育文明之花,为全区文明创建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相信在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作用下,文明之风必将吹遍鹿城,为推动全区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