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内排水管道堵塞
导致一楼住户家中被淹
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造成的损失又该找谁赔偿
基本案情
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了解,市民朱女士系我市某小区一楼住户,某天下班回家后,朱女士发现房屋地面积水严重,臭气熏天,且主卧卫生间内的马桶仍存在反水现象。此次污水返涌造成朱女士家中装修及家居物品不同程度毁损。朱女士与物业公司联系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管道疏通,并对朱女士家中的污水、污物进行了清理。
污水虽被清理,但家中物品受损却让朱女士遭受财产损失。朱女士认为,因楼上住户不正确使用排污管道和物业公司不及时清理污水管道造成自己房屋被污水浸泡,二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社区走访调解但一直没有达成赔偿意见,无奈之下朱女士将物业公司和2楼至11楼的住户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此案虽然标的只有8000元,但涉案当事人众多,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一旦处理不当会影响邻里之间的感情。基于此,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组织了一次调解,但调解当天只来了3名当事人。这样的情况让原告很不理解,当即提出鉴定申请。
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小,且鉴定费用高、耗时长,可能导致“赢了官司、亏了钱”的结果,于是承办法官又通过物业公司组建了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给各方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答疑解惑,希望可以通过调解了结此案,温暖邻里。然而事与愿违,十几户被告中只有一半同意平摊费用了结此事,其余被告都不愿赔偿,有人认为自己住得少,有人认为不是自己家导致的堵塞,还有人拿出水电缴费单证明自己并不在此居住。
面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依然没有放弃,再次与不同意平摊费用的当事人一一沟通,对原告的证据、法律依据等逐一进行释法说理,终于在多次沟通及答疑后,所有被告均同意平摊费用,并承诺第一时间将费用转给朱女士。朱女士于收到款项后当日向法院撤诉,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借此释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业主家中的下水管道反水倒灌造成损失,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业主自身、共用管道的业主、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在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楼上所有可能造成加害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道,保障共用管道的通畅是共用业主、物业公司的共同责任,业主应该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能为了自家方便,随意将难以溶解的垃圾丢入下水道,以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因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履行日常维护责任,防患于未然,避免管道堵塞给业主造成损失。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硕;编辑:尤允庆;校对∶杜利国;一读:刘勇如;一审:郝晨莺;二审:刘璟;三审:梁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