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税函〔2025〕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160号),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将调整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4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179元。2025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907元(8179元的60%)、上限为24537元(8179元的300%)。同一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
已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4907元或高于上年缴费基数上限24315元的在职参保的单位职工,需调整并缴纳差额。
为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2025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调整。调查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各参保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查询差额调整数据以及应缴费数据,确认无误后及时完成缴费。如有问题可与当地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查调整。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缴费基数下限为4907元、上限为24537元。缴费人可在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适当的缴费档次,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
缴费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5日
(编辑:草脑日;校对:霍晓霞;一读:张飞;一审:张燕青;二审:贾星慧;三审: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