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救命钱” 用完必须还!
来源:包融媒   2025-04-21

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道路基金救助追偿权纠纷案件。

2024年1月,仝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行人乔某发生碰撞,致乔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乔某家属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递交《内蒙古道路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申请书》。财保公司审核通过后,由救助基金专户向乔某所在医院垫付抢救费用10475.20元。后因相关偿还义务人一直未偿还垫付的救助款项,财保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阅卷了解案情,并与二被告进行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二人并非有意拖欠垫款,而是缺乏对政策的了解,遂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解读相关政策:“正是因为救助基金,事故伤者才得到及时治疗。但救助基金是公益基金,不是赠予或者捐款,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将垫付费用予以偿还,保障该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而更好地为他人提供救助。”

最终,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根据事故认定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法官温馨提示,事故无情人有情,道路救助基金的设立本意在于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因抢救费用问题而耽误抢救,最大限度挽救生命,减少伤残率、伤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对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此外,广大车主也应及时足额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需购买机动车商业险,以免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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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申请程序?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医疗机构联系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联系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符合垫付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受理网点出具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救助基金使用后需偿还吗?

1.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义务人进行追偿。2.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继承人已经从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及时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硕;编辑:李宁宁;校对∶杜利国;一审:尤允庆;二审:刘璟;三审:梁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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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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